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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章程

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
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系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成立的法人组织,长期从事中国体育舞蹈艺术交流和专业培训,多次主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体育舞蹈赛事。下设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和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
第二条 根据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章程的规定,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其系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在中国的唯一合法代表机构,获得IDSA中国(大陆)首席代表资格,负责在中国推广体育舞蹈活动。
第三条 本团体定名为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英文译名为:INTERNATIONAL DANCESPORT ASSOCIATION CHINA HEADOUARTERS,英文缩写为:IDSACHINA。
第四条本总部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和体育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和国际热爱体育舞蹈运动的组织和爱好者,通过开展竞赛、培训、表演等各类活动,推动和促进体育舞蹈的普及发展,提高体育舞蹈的技术水平,并开展相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和谐。
第五条 本IDSA(中国)总部由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的管理和运作,接受世界舞蹈联盟总会WDC、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IDSA(中国)总部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相关体育方针政策,组织开展体育舞蹈的普及活动,举办各级别的体育舞蹈竞赛、培训及交流活动。
(二)组织起草、制定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的各项各类竞赛规则和裁判员、教练员、选手的规章制度。上述规则和规章制度,经本总部的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编写、录制体育舞蹈教材,审定竞赛和培训器材。
(四)组织国内外力量,研究开发体育舞蹈的技术,挖掘和整理体育舞蹈的发展史,以及开发相关的体育舞蹈系列用品。
(五)与有关部门不定期举办体育舞蹈师资培训班。在普及体育舞蹈的基础上经考核选拔培养优秀(IDSA)国内外裁判、教师、选手专业技术水平。
(六)开展与国际相应组织的合作和交流,组织和举办世界,国际、亚洲、海内外体育舞蹈各种高水准锦标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IDSA(中国)总部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推选领导机构,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定本IDSA(中国)总部活动计划、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IDSA(中国)总部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通过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IDSA(中国)总部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名誉主席、执行主席各一人,常务副主席各一人,高级顾问若干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高级顾问、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IDSA(中国)总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IDSA(中国)总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IDSA(中国)总部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 本总部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执行主席、高级顾问、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IDSA (中国)总部首席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指定由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本IDSA (中国)总部实行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负责制,常务副主席兼秘书长对外代表IDSA (中国)总部。
第十八条 本IDSA(中国)总部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IDSA(中国)总部;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不需解释任何理由有权调换有关不称职人员。
(四)代表本IDSA(中国)总部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IDSA(中国)总部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条 本IDSA(中国)总部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世界各国、各地区有代表性的体育舞蹈组织或个人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IDSA(中国)总部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批准加盟的团体会员,如需设立“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xx省,xx市专业委员会、分部、教室名称标牌、或需设立“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 xx省,xx市培训中心、俱乐部、教室名称标牌等,须报经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和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批准。批准后缴纳规定的管理费用,由世界体育舞蹈总会IDSA(中国)总部统一授权制作和颁发标牌。
第二十一条 热爱体育舞蹈的各方人士并有特殊贡献者,或者在重大性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者,申请入会的,经审查批准,可直接成为本IDSA(中国)总部的高级会员。
第二十二条 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人、海外侨胞和国际友好人士对本IDSA(中国)总部有贡献者,可直接聘请为本总部的名誉顾问、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会员、高级会员。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IDSA(中国)总部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资格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本IDSA(中国)总部章程;
2、有加入本IDSA(中国)总部的意愿;
3、在体育舞蹈的相关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备合法资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其主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会员资格
1、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本IDSA(中国)总部章程;
2、有加入本IDSA(中国)总部的意愿;
3、能经常性地参加体育舞蹈相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加盟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度会费;
(四)由本IDSA(中国)总部理事会或本总部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IDSA(中国)总部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IDSA(中国)总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IDSA(中国)总部的决议;
(二)维护本IDSA(中国)总部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IDSA(中国)总部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IDSA(中国)总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IDSA(中国)总部章程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IDSA(中国)总部,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总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二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有损本IDSA(中国)总部声誉和国家声誉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IDSA(中国)总部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会费;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依法组织举办各项各类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种培训等所得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IDSA(中国)总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IDSA(中国)总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IDSA(中国)总部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IDSA(中国)总部总部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IDSA(中国)总部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的,由IDSA(中国)总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IDSA(中国)总部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IDSA(中国)总部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中国北京佳隆国际体育舞蹈俱乐部有限公司和IDSA(中国)总部。